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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陆平台工商代办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8-29 次浏览

  欧陆平台欧陆平台欧陆平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华锐转债”于2022年12月30日开始转股,自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华锐转债”累计有人民币13,000元已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数量96股,公司股份总数由44,008,000股变更为44,008,096股。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华锐转债”未发生转股。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4,008,09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0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2,809,715.20元,转增17,603,238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61,611,334股。鉴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44,008,096股变更为61,611,334股,注册资本由44,008,000元变更为61,611,334元。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条款编号和索引更新及新增目录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此外,根据公司目前制度修订要求,统一微调部分文字表述,不涉及实质内容更新。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欧陆平台、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修订,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上述治理制度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制度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8月28日以现场表决与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22日以专人、邮寄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肖旭凯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修订,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3-047)。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8月28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22日以专人、邮寄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林孝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修订,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由董事会将其他修订后的治理制度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株洲市芦淞区创业二路68号,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站()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同时登载的相关公告。公司将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凡符合会议要求的公司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如需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工商代办欧陆平台公司注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于2023年9月13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30)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股权登记。股东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手续,须在登记时间2023年9月13日下午17:30前送达,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二)登记地点: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办公室(株洲市芦淞区创业二路68号)。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9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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